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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没“过五”,是否成欺诈?

长春房产律师咨询2018-03-19 13:49:27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8日,王某与李某及某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王某为购房人,李某为房屋所有权人韩某的代理人,某房地产公司为居间人。合同约定王某购买韩某所有房屋,另声明该房屋“产权过五”。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李某交付了定金,并向某地产公司交付了中介费。后得知,该房屋产权并未“过五”,王某认定售房人及某地产公司行为构成欺诈,遂将李某、韩某及某房地产公司诉之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及中介费。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合同、欺诈

【案件焦点】


  1.李某作为韩某的代理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2.合同声明“产权过五”,而事实上产权并未“过五”,售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观点】


李某为韩某代理人,根据《民法总则》百二十六条,李某在其代理权限内,以韩某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韩某发生效力,因此李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三方签订合同系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虽被告承诺涉案房屋“产权过五”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撤销的情形。

【服务过程】

 我所代理售房人一方,为确认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再三与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一一比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代理方案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当事人表示认同并理解。同时,通过收集类似案例,分别整理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院观点及反对观点,为当事人指出本案存在的风险,并做好记录和留档。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评析】


   首先,明确李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因其为韩某代理人,其所签订的合同约束的为被代理人韩某。

    其次,本案中售房人行为确实存在过失,但却不能因此反推其交易时存在欺骗的故意,构成欺诈行为。原告诉讼请求若变更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中介费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判决结果或有不同。

    对于“公平”的评价,似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标准,适当站在对方的角度,就能使复杂问题简单化,避免一些本不必要的纠纷。


雅成律师风险提示


购房人♥小贴士

1.严格审查售房人主体资格,确认所售房屋是售房人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查验结婚证或很有必要!

2.仔细核对房产证,所记载的房屋信息是否与售房人承诺或房屋实际相符,比如,面积、产权性质、是否“过二”或“过五”、是否有他项权利。

3.合同内容要详尽,比如明确约定税费的承担、留有哪些家电家具(品牌及型号记录清楚)、水电费、物业费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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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售房人♥小贴士

实践中,售房人往往容易忽略自身产生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1.每一项承诺必须严格根据事实情况及房产证记载内容,保证每一项承诺、合同中约定每一条款都确定无异议。

2.尽量亲自签订合同,不要轻易委托代理人。

3.注意审查合同内容,尤其对付款、交房、以及银行贷款等一系列程序上要清晰明确,不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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