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加》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4日电 24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加》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平稳发展,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65号)第五条规定,“限定新购住房上市交易条件。凡在我市三环区域内新购非家庭住房(合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时间自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请你单位严格按此规定,从即日起,对自2017年12月29日之日后,凡在我市三环区域(三环区域是指北至北环城路,东至东环城路,西至西环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兴顺路、蔚山路、南环城路闭合部分)新购非家庭住房的,商品住房以商品房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
通知还称,二手住房自办理转移登记后,2年之内不得再次上市交易。因司法裁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因历史原因确权登记的无籍房、房改房办理首次转移登记的不在限售范围内。
本通知自5月2日起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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