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加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1、 种观点认为,增加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拥有的财产”,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也是财产投资的一种。
2、 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加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加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加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拥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故该房屋的增加部分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加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该套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加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拥有。
问题来了,不少女性朋友们觉得,尚若房屋的增加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只能分得两人共同还贷额的50%,是不是有失公平。毕竟,在两个人经济条件尚不宽裕的情况下,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承担得起房贷、家庭开支和照顾孩子的责任等,另一方也在付出。关于这一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时常容易没有安全感,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在日后共同的生活中没有猜疑心、利益的纠葛而是共同努力、齐心奋斗一起还房贷,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这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