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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 代签字的房主“舅舅”竟是中介员工

新文化报  2017-06-27 00:41

[摘要] “我通过家港房屋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代替房主签字的人说自己是房主的舅舅,可我后来才知道,代签的人根本不是房主的舅舅,而是中介的员工……”

“我通过家港房屋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代替房主签字的人说自己是房主的舅舅,可我后来才知道,代签的人根本不是房主的舅舅,而是中介的员工……”

刚刚大学毕业的李先生近期购房时遇到糟心事。他想以对方欺诈为由要回3万元定金中介费用,可长春家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港中介)临河街一家门店的负责人表示,是不是舅舅无关紧要,目前合同还能履行,只要李先生同意,房主就可以回国进行交易。

对此,李先生表示他已经无法再相信这家中介公司了,希望对方把钱返回来。

李先生大学刚毕业,在长春找到一份比较好的工作。家住外地的他想买一套房子扎根。今年五六月份,他通过位于临河街与世光路交会处世光路西侧的家港中介购买一套房屋。“经纪人带我看了很多套房子,后来我相中了富奥小区一套房子。”李先生说,这套房面积80.44平方米,总价款60万元。但中介表示,房主目前不在国内,已经委托其舅舅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我借遍了亲友,还透支了信用卡才凑齐3万元。”李先生说,其中2万元是定金,1万元是中介费用。

6月11日,一名自称房主舅舅的男子来到中介店里,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也是刚走入社会,人家说啥我就信了。”李先生对此很是后悔,称最起码也应该看看这名男子是否有房主的公证委托书。签了合同交了钱,中介说等房主回到长春就可以过户交易了。

但事情并非如想象中顺利。“有一次我上网,浏览一些房地产信息的网站,看见一名董姓经纪人和房主的舅舅特别像。”李先生仔细对比了照片,发现那天代签名的“舅舅”和经纪人是同一人,而且董某还是家港中介的员工。“能不能既是房主的舅舅也是中介的员工呢?”带着这个疑问,他给董某和家港中介负责其交易的员工打去电话咨询。结果,两人都表示董某的确不是房主的舅舅。

“这不是明显的欺诈吗!”李先生当即表示不想继续交易,让家港中介将3万元钱返给他。但家港中介却表示,代签人的身份不重要,因为只要房主回长春,房屋就可以交易。如果李先生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就构成违约,钱是不能返回的。

“中介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是他们冒充顶替房主亲属欺骗在先,怎么是我违约!”李先生说,“即使房屋能继续交易,我也不想交易了,因为这家中介已经在我心中失去了信用,我不可能再相信他们。”

李先生坚持终止和家港中介继续交易,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6月23日,新文化记者与代签人董某取得了联系。记者问其是不是家港中介的员工,对方承认。当记者提出其与房主的关系时,董某表示和房主是邻居。“那你为什么要以舅舅的身份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呢?”针对记者这个问题,董某情绪开始激动。

“谁签能咋的,房屋能正常交易就行,他就不想买了,不想买了就说不想买。有啥事找中介去,和我没有关系。”说完董某挂断了电话。

6月26日,记者来到了位于世光路的家港中介门店。“董某是我们的员工,他和房主关系好,平时房主就管他叫舅舅。”一名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房主目前在日本,就委托家港中介出售房屋,“我们有委托手续和证明。”

当记者提出能否看一下委托证明时,该负责人没有同意,称“房产证都在我们这,差不了”。

至于当初为什么要找自己的员工充当房主的舅舅签订合同时,该负责人表示这不重要。“我不是说了嘛,两人关系好,房主管董某叫舅舅。而且是不是房主的舅舅没有关系,这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房主可以履行。”该负责人认为,中介没有欺骗李先生,“如果没有房屋那算我们欺诈,但房子都在,而且可以交易,他不能说不买就不买了。”

该负责人始终认为代签人的身份不重要,也构不成违约。张先生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该纠纷,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称,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家港中介因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应当返还委托人已交定金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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