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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拥有房屋有限产权 购房5年内不得交易

东亚经贸新闻   2017-04-29 08:32

[摘要] 日前,长春市出台《长春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保障对象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在购房后(以购房收据时间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交换、出售、出租、出借、捐赠、闲置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等。

日前,长春市出台《长春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保障对象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在购房后(以购房收据时间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交换、出售、出租、出借、捐赠、闲置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等。

购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可交易

在《管理办法》中规定,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依出资比例取得该房屋40%份额的国有产权;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行为取得60%份额的私有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在购房后(以购房收据时间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交换、出售、出租、出借、捐赠、闲置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等。

购房满5年的,在取得该房屋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购房不满5年的,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所回购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将已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该房屋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取得完全产权后政府不再给予补贴

按照规定,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国有产权份额部分对保障对象免金。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保障对象须全额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和政府补贴后的物业管理费

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专人并出具委托书,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资料,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首次登记;保障对象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购房收据、购房合同等材料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登记;保障对象缴纳个人产权部分的契税国有产权部分免交契税;如无特殊需要,国有产权只记载于登记簿内,不予发证。

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对小区物业管理、房屋和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等不再给予补贴。

有骗购等行为将政府强制收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对该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行强制收回,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2%折旧后不计息退回购房款。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骗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除按本条规定进行收回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所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违法活动且告知后拒不改正的;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自购房之日(按购房收据计算)起,到保障对象申请办理产权之日止,在该房屋内居住累计不满2年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收回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下达收回通知,告知收回理由、退回的购房款额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保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其迁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办理房屋收回手续,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向所在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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