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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旧城改造提升工程的通告

长春日报  2016-08-30 07:28

[摘要] 为了改变旧城面貌,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市民生活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旧城改造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为了改变旧城面貌,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市民生活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旧城改造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旧城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旧城改造提升工程范围:本市三环路以内区域以及三环路以外部分需要改造的区域,具体以《长春市2016年旧城改造提升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旧城改造提升工程内容:市政道路和管网改造、城市立面环境改造、城市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和老旧居民小区改造等。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旧城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设置占道设施、占用居民小区和其他公共绿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牌匾、擅自堆放和悬挂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的,应当自行拆除和清理。未拆除和清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

  五、因旧城改造提升工程需要,市公安交通部门可以进行交通调流。对妨碍施工停放的车辆通知车主自行移挪,对无法联系车主的车辆,可以代为移挪。

  六、在旧城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旧城改造提升工作,为旧城改造提升测绘、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方便。

  七、在旧城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按照夜景照明规划需要改造或者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八、对在旧城改造提升过程中,阻挠、妨碍工程施工或者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城管委办公室会同市建委、规划、市容、园林、公用、房地、公安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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