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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项目土地房屋政策全面启动申报

长春日报  2016-08-12 07:28

[摘要] 本报记者 杨洪伦

  本报记者 杨洪伦

  日前,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文,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市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地税、商务、旅游等部门分工合作,对前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进行了落实,全市服务业企业和项目单位可据《细则》申请支持。

  《意见》关于项目用地、房屋、税收等方面出台的多项支持政策,市国土局、地税局、发改委等单位一一进行了分解细化,可操作性极强。

  符合《意见》第六条规定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差别化地价等支持政策的项目或企业,可于即日起到市国土局申请支持。

  全市新办服务业企业可依据《意见》第十一条中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到市地税局申请支持。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可依据《意见》第十一条中,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到市地税局申报。

  记者从市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我市已正式启动了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区域范围内实行差别化出让价格地块认定申请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即日起可到市发改委进行申报。

  服务业项目用地可申请支持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2.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文件;3.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确定的土地成本说明文件;4.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5.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

  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

  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须知

  申报条件: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吉地税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从无到有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服务业企业。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

  2.免税房产和土地的权属应与企业注册的名称相一致,没有办理权属的以正式购房、购地合同为准。对借用、租用以及使用无权属的房产、土地经营的纳税人,不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或购房、购地合同)。

  集聚区新办服务业

  企业优惠增至3年

  申报条件:

  1.企业经营地点位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吉地税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从无到有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服务业企业。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

  3.免税房产和土地的权属应与企业注册的名称相一致,没有办理权属的以正式购房、购地合同为准。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或购房、购地合同);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批复文件。

  利用自有住宅新办

  服务业企业2年免征房产税

  申报条件: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吉地税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从无到有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服务业企业。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

  2.房屋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

  3.免税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相一致,没有办理权属的以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对借用、租用以及使用无权属的房产经营的纳税人,不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

  试点区域差别化出让

  地价地块认定申请开启

  申报条件: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的实施细则》(长办发〔2016〕16号)文件中的规定要求。

  审核程序:

  1.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区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组织编制该区域范围内的“多规合一”规划方案,明确每一个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发展和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并依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因素研究提出该区域的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

  2.编制完成“多规合一”规划方案的试点区域,由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长春市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关于申请“多规合一”规划方案和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认定的请示文件。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对各试点区域申报事项进行认定,并确认该区域产业发展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印发相关会议纪要。

  4.经审核认定通过后的试点区域,具备出让条件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正式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按程序组织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按相关会议纪要执行,对自持比例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市房地部门按出让条件规定执行。

  5.试点区域内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的地块出让后,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向市国土部门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并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6.试点区域内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的项目建设与使用,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未履行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的项目,市房地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屋销售预售许可和相关产权

  申报材料:1.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请示文件;2.试点区域内拟进行土地出让地块的“多规合一”规划方案;3.试点区域内拟进行土地出让地块按产业类型划分的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4.关于试点“多规合一”规划方案和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的说明;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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