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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 重点调整八项政策

吉林发布  2016-04-12 14:52

[摘要]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水平,改善百姓住房条件,全力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针对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水平,改善百姓住房条件,全力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针对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重点调整八项政策

此次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是经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放宽租房提取条件

取消原来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内容,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首先在租房公用住房方面,取消了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条件。那么对于这部分职工,统一都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条件执行。对他们的家庭月工资收入不再进行限制,而且可以全额提取当年的租金。尽可能的帮助职工解决资金困难,缓解生活压力。

其次对租住商品住房方面,取消了需要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无房证明。通过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备案查询平台联网,就不需要职工去房地部门打印无房证明了,在中心就可以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房产信息情况,为职工提取节省办理时间。

延长了申请提取时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

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异地购房取消证明

取消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的要件。

解读:根据以前的政策,不在缴存地购房的住房提取时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明,是提取不了公积金的。现在将这点取消,也是我们积极响应国家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号召,更好的为职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资金困难。

提高了贷款购房提取额度

由原来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额度,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

开展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允许以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吉建发[2015]15号文件《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的要求,为拓宽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解决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我中心已经开展了家庭组合贷款业务,也就是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者与其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并且互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偿还房贷。对于家庭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可以按年龄小者的贷款时间确定。

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

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 60%。

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贷款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调整为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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