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当日开始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
城市晚报讯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获悉,3月28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当日开始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再生一孩
据介绍,本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明确了单独两孩政策。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本次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方便了群众办理生育手续。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有生育个子女意愿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修改为夫妻有生育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明确了下放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权限。对原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内容做了相应修改,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批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级。
增加了计划生育术后休假时间。对原条例第五十条做相应修改。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对大月份终止妊娠对象,比照产假规定享受98天产假。
省卫计委副巡视员冉桂杰表示,我省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消除误解,避免抢生、攀生;做好政策配套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做好生育指导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面向家庭,积极开展生育指导,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大力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引导单独夫妇合理安排生育时间,自觉避开生育高峰。
这些情况可以生二孩
1、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家庭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三)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疑
政策实施前怀孕的怎样处理?
只要生育时符合政策
就按合法生育处理
1问:什么是独生子女?
答: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包括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异父同母兄弟姐妹和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现无兄弟姐妹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视为独生子女。
2问:“单独二孩”的适用范围?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户籍在本省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即:夫妇双方为我省户籍的,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夫妇双方户籍均不在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3问:原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进一步加大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力度。对单独夫妻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已享受的奖励优待不退。
4问:政策实施前再生育的、怀孕的怎样处理?
答:对调整生育政策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已经立案处理的,不能因生育政策调整进行重新处理,没有交清社会抚养费的要继续征收。《条例》规定依法生育,只要生育时符合再生育政策,就按合法生育处理。
5问:再生育手续怎样申请办理?
答: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记者李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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