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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共同财产?

新商报  2014-10-31 00:00

[摘要] 2012年,市民周先生与妻子王女士闹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之后,俩人的关系仍未有改善,2013年,他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周先生与妻子王女士闹离婚,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之后,俩人的关系仍未有改善,2013年,他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王女士也认为俩人矛盾实在太大,无法调和,同意了周先生的离婚请求,但是她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周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上有3万多元,她要分得一半。对此,周先生提出异议,他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也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头,因此没有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一时间俩人僵持不下,离婚官司也陷入僵局。

律师认为,公积金表面上看为周先生个人单位发放,实质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公积金作为一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同于其他财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仅限于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人,且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离、退休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女士无法实际分割周先生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数额。同时,王女士也并非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柳律师建议王女士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可以确定该款项归周先生所有,同时判决由周先生返还王女士应得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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