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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长春中原楼市月鉴——宏观政策

房天下  2014-08-28 15:55

[摘要] 政府出台公租房建设政策对于完善公租房申请审核制度,促进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明确审核资质起到关键性作用,有效的减少了资源错配。

1、北上广汉7月1日起正式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2、住建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者须退出

3、住建部:落实民资参与公租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4、证监会公开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投资门槛为100万元

5、呼和浩特取消楼市限购,30城市或年内松绑

6、长春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政策省内异地购房也可贷款

7、长春严惩骗提公积金:2年内不受理贷款 5年内不得提取

宏观政策——

中原观点:

政府出台公租房建设政策对于完善公租房申请审核制度,促进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明确审核资质起到关键性作用,有效的减少了资源错配。

2014.7.2  北上广汉7月1日起 正式开展 “以房养老”试点 《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7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以房养老”试点,试点期为两年。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今年3月,保监会就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下发过《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出台的《意见》,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将犹豫期由原来的15天扩大至30天;二是征求意见稿中“单个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的要求被删除。

中原分析:“以房养老”即“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臵权,处臵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房养老保险存在长寿风险、房价波动和利率风险等问题,保险公司对开展这项业持谨慎态度,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正式的产品,具体的保险产品仍在设计中。“以房养老”在国外是非常小众的一项业务,预计此项业务在中国也是比较小众的业务。

2014.7.4   住建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者须退出     《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月2日发出的《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意见》还特别强调应对公租房加强使用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中原分析: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在公租房入住资格的审核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一些已经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人群仍然能够享受到公租房政策,造成公租房资源紧缺,供需错配的情况发生。本次《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后,对于入住人
群的资格审核将进一步得到完善,更加有利于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在承租者之间符合条件的互换也将变得更加灵活。


2014.7.9 住建部:落实民资参与公租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据悉,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管理工作。意见特别指出,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租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订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意见明确,并轨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和原公租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中原分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实现并轨后,以上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首先,并轨后的统一管理将使两种保障性用房受众人群的界定更加明确;其次,并轨后随着管理程序的精简与管理效率的提高,对于申请人的资质审核也将变得更加准确,有效减少资源错配现象的发生;最后,两种保障房的并轨运行将使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


2014.7.14 证监会公开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投资门槛为100万元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列明,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以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对于私募基金募集销售方面,办法规定,一是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传播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和张贴布告、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三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四是要求投资者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

中原分析:此次《办法》出台,一大亮点是对合格投资者非常重视。在中国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提供是十分麻烦的,投资人可能因此而不愿意投资私募产品,私募也可能没有能力对财产和收入进行证明,导致私募的独立发行受阻。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严格的投资人门槛,能有效防范风险。如果合格投资者的风险辨识能力更强,挑选的产品也更符合其投资渠道,因此,此举实际上是保护投资者。《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投资运作的监管。《办法》对于投资运作方面的要求有效杜绝了目前大量存在的团购买信托、凑钱买私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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