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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放宽公积金购房政策 省内异地购房可贷款

房天下  2014-07-13 00:00

[摘要] 7月1日起,长春市民在省内异地购房,可使用其长春市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购房。

7月1日起,长春市民在省内异地购房,可使用其长春市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购房。

已于7月1日执行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

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是为满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内购房贷款需求,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前提是必须依据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才可开展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据了解该项政策已于7月1日起实施。

在具体要求方面,凡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吉林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职工向当地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购房地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

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60万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事宜均依照《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万元,超过60万元由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单笔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周岁)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

股票可作为贷款质押

对于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五个条件: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抵押;或者以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者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中心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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