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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集中清理车辆占道摆摊

东亚经贸新闻  2013-09-13 09:16

[摘要] 长春市召开全市交通秩序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规范城市交通秩序,打击交通违法、非法运营和占道经营行为。本次整治行动共有26个部门参加。长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华出席会议。

东亚经贸新闻9月12日报道 长春市召开全市交通秩序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规范城市交通秩序,打击交通违法、非法运营和占道经营行为。本次整治行动共有26个部门参加。长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华出席会议。

长春市召开全市交通秩序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规范城市交通秩序,打击交通违法、非法运营和占道经营行为。本次整治行动共有26个部门参加。长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华出席会议。

三环路内、净月区部分区域等

9月12日,长春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交通秩序整顿的通告》,本通告自9月16日起施行。

三环路以内区域:

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南环城路—彩宇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合围区域;净月开发区部分区域:净月大街(含)—福祉大路—生态大街—南四环路(含)—卫星路(含)的合围区域;西客站周边部分区域:皓月大路—西四环路—富民大街—自立西街—西环城路的合围区域。

南四环路以北部分区域:

人民大街—前进大街—南四环路—南环城路的合围区域;各出城口周边区域。

关键词:整治标准

严查利用各种车辆占道摆摊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整治范围内的下列行为予以查处:

1.对驾驶机动车(含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证照不全或者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对驾驶残疾人代步车,符合准驾条件、符合车型要求,并仅以代步为目的的,允许在整治区域内通行。牌证(车辆号牌、准驾证、残疾证)不全的,有残疾证但残疾类别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准驾条件为下肢残疾的肢体残疾人),涉嫌使用假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对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范围内,利用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等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对利用汽车(含四轮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出租车、城市公共汽电车违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生产(改装)、销售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6.对驾驶各类车辆(含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等)非法占用道路停车、摆摊设点、从事占道经营行为的,由市容环卫、公安、文广新、工商、食药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7.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寻衅滋事或者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整治步骤

17-28日为集中清理阶段

据介绍,本次行动共有26个部门参加,分4个步骤:

1.整治准备。9月12日至9月15日为整治准备阶段,通过治安案例、交通案例等让市民了解非法营运等问题的危害性。

2.发布通告。9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交通秩序整顿的通告》,通告9月16日生效。

3.集中清理。9月17日至9月28日为集中清理阶段。由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市检察院、残联等部门配合,对整治规定区域内交通违法、非法营运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4.检查验收。9月29日至9月30日,对集中清理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推卸责任、失职渎职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记者毕成功

重点整治5项违法行为

1.证照不全、不按规定信号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2.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涂改伪造城市公共客运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出租车拒载、主动揽客、索要高价、故意绕行及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4.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违法行为;

5.利用各种机动车、三轮车等非法占道停车、摆摊设点、从事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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