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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规:开发商不得拒签公积金贷款协议

长春晚报  2013-05-12 08:43

[摘要] 10日,记者从吉林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拒绝与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协议。

10日,记者从吉林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拒绝与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协议。

今年年初以来,省住建厅陆续接到多起群众投诉,反映长春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选择性地与当地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致使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户的缴存职工无法实现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愿望。

为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与本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拒签或有选择性地与当地部分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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