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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日照管理出新规 销售房屋时应告知日照时数

长房网  2013-05-02 09:26

[摘要]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

近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活动室日照冬至日不低于3

据悉,该《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的标准;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的标准。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标准;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标准;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的标准。旧城区主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的日照标准。

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

对不满足本办法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1、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需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2、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1、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2、临时性建筑;3、建筑外墙面擅自拆改的采光门、窗。

销售房屋时应告知购房者日照时数

因城市建设需要,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给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的空间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每个窗户面积×降低日照时数×补助标准

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时数()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每。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日照标准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载明生活居住建筑依本办法应享有的日照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对原有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时数降低的补偿、补助,不适用本办法;已经签订补偿、补助协议的,按照原协议内容执行。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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