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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新拆迁政策"解读 三大焦点3种补偿方式

房地产时报  2011-09-23 15:23

[摘要] 记者日前获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市已形成《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草案采纳了上海近年来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增加补贴。

记者日前获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市已形成《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草案采纳了上海近年来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增加补贴。该草案即日起至9月27日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

继续实行“两轮征询”

草案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细化补贴和奖励措施

在补偿标准上,《实施细则(草案)》按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在保证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又细化了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措施。采纳了本市从2008年起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

根据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还可增加保障补贴,或者可以优先购买经适房。同时,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细则(草案)》按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对征收程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草案显示,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对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本区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此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评估严重失误吊销证书

《实施细则(草案)》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明确了各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草案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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