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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解读 房地产税同土地出让金不冲突

东方财富网  2011-01-31 07:31

[摘要] 围绕征收房地产税是否有正当性的争论,焦点在于,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是否同房地产税存在矛盾。本文就来辨析这两个关键问题。

围绕征收房地产税是否有正当性的争论,焦点在于,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是否同房地产税存在矛盾。本文就来辨析这两个关键问题。

有人提出,财产税适合于私有制的国家,而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不应该征收房地产税。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土地公有制不是中国征收房地产税的法理障碍。

首先,房地产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其中包括了拥有权、使用权、权、处置权、开发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土地的公有制表明国家对土地享有拥有权。虽然我国仅承认对土地在一定租期内的有限使用权,但是谁也不可否认“土地使用权”本身就是一项财产性权利。《物权法》规定国家保护权利者的物权,其中包括“用益物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从法律上它有明确归属,从会计学说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利益。一间房子买了十年之后又卖了,房屋肯定折旧,但房价却高了,其中的就是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如果这不是一项财产,怎么会给使用者带来真金白银?既然土地的使用权是一项财产权并带来,为什么不能成为征税对象?

其次,从税法实践看,不仅土地使用权人,连土地的承典人(如契税)、不动产的实际占用人(耕地占用税),也可以成为纳税人。因此,能从财产中,就能成为纳税人。没有所有权,就不能纳税,这是说不通的。

再次,在国际经验上,土地公有制国家和地区仍然可以开征房地产税。如新加坡、香港、以色列等,虽然也是土地公有制,但是仍然开征房地产税性质的差饷和财产税,使得土地增值的能够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同土地出让金冲突吗?

自从征收房地产税的建议被正式提出,各方都在讨论其与土地出让金和地租的关系。总结各方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种观点认为,中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是重复征收,不应该征收房地产税;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改变现行土地出让方式,从批租改为年租,与房地产税合并;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物,不能互相替代。下面我们就这三种观点进行简单的分析。

首先我们要从性质上分析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地价、地租和税收之间的区别。地价是指土地在自由市场中交易的价格,一般指的是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价格。而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市场价格,是租金的一种形式。地租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中国内地的土地出让制度借鉴了香港的批租制。香港取了从开发商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还每年向房屋的所有人收取租金,按照土地应课差饷租值(评估值)的3%缴纳。

房地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部分强制地、无偿地占有。征收房地产税的理论是基于土地经济学。土地的价值增长一部分来自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私人投资,还有一部分是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及经济发展法律变革等外在因素导致的。这些外部因素带来的土地增值应属于公共,应由政府公共部门代表社会通过税费的形式获得,用于收入再分配和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另外,按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应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付费,房地产税是与相匹配的税。从这里可以看出,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是重复征收。

第二种观点说得更详细点是,在土地出让环节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缴纳,合并入房地产税。其主要的观点认为,应该改革现有土地出让方式,取消现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改为每年缴纳的方式。这样的做法可以把地价的负担从房地产开发者身上后移到房屋使用者身上,政府在向房地产开发者供给土地时,就可以无偿拨付,房地产开发成本下降,房价就会大幅下降。笔者认为,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一次性交付,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按年租金付款。这样可以降低地价并反映在房价上。房地产税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但不应完全替代土地出让金,以免混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与界限。

2011年1月13日,由长春搜房网主办的“与购房者共同成长——第四届中国购房者大会暨2010年中国(长春)房地产网络人气榜颁奖典礼”在华天酒店四楼吉林厅盛大开启。长春房地产行业的知名人士、行业精英、春城各大主流媒体及搜房网知名博友和业主代表等五百余人汇聚一堂,共同见证了2010年长春房地产行业这场豪门盛宴。《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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