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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再出新招

——《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长春房天下论坛  作者:陈英  2008-03-1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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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着两会的春风,沉寂了5年的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再度启动。2008年3月14日 《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隆重举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据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李副局长介绍,此次出台的《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将面向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居住面积40%的家庭。),具体供应对象将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与其他城市不同的是,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不仅享受土地无偿划拨、前期费用全免的政策,而且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完全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销售,无利润,价格将更加便宜。规划和建设上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支付形式上还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和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报道:"民生事"列出实施时间表 长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预计2008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为22.7万平方米,总套数3780套,单户建筑面积采取49、56、64平方米三种户型,户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此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一是要求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以下的)无住房家庭;二是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三是必须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2007年,市民政部门已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调查并建立了住房档案,欲申请购买此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符合条件且还未建立档案的,必须在2008年5月1日前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此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主要成员全名制,并共同申请,每户限购一套,已享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可购买。【相关报道:学者集体号脉:中国应该怎样打造住房保障时代?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证明),填报《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审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足时,申请人按抽签办法确定购房资格和顺序,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实行轮候。申请人连续三年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有优先购房权,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报道:08中国住房保障兑现年 经适房是的年夜饭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政府和个人的产权比例按照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的额度、个人出资额度确定。政府所占产权部分免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按每年2%扣除折旧费后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政府产权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相应,按交易申报价格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应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据悉,我市现有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护、低保边缘户)约6.6万户,目前已通过棚改配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多种形式解决了近2.5万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剩余4万余户有望在未来五年内全面解决。2008年4月1日,我市还将进一步放宽实物配租的申请“门槛”,由人均住房8平米以下上升至人均住房11平米以下,而货币补贴也有望进一步提高。《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预示着,在未来,经济适用住房将与现有低收入保障住房相关措施结合实施,共同为我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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